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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果這項舉證成立,那么原被告反訴的黃雄多伙同余希海金融詐騙一案,就事實清楚,證據(jù)確鑿。
但是,袁小姐的證詞是獨立性的,沒有旁證,
由她辦理的還貸款還不是1200萬,而是1150萬,當然按陸非提示說那50萬已由余希海留做好處費,但也缺少旁證。
法庭在考慮,如果黃雄多堅持那1150萬是他自己的錢,而不是余希海竊取的那1200萬中的一部分,就會出現(xiàn)麻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