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次日,開封府有人擊鼓鳴冤。
擊鼓者乃是一婦人,狀告當(dāng)朝狀元、皇婿陳初六三大罪狀。富貴時(shí)拋棄糟糠之妻、幼子是為不仁、不義;隱婚不報(bào)、再娶公主、欺君罔上是為不忠;此等不仁不義的小人、不忠之佞臣,盜名于世,是為大奸!
開封府審理此案,但因所告者為官,于是交由大理寺審理。大理寺覺得此事過于重大(誰都惹不起),便將這狀紙遞交到了中書。狀紙一出,滿朝嘩然,汴京街道上頓時(shí)如秋殺一般肅靜!